
近年來,城市養狗的市民越來越多,遛狗不拴繩、攜寵物犬乘坐交通工具、犬聲擾民、犬隻咬人等不文明養犬行為時有發生,極易引發各類矛盾,市民反映較為強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為規範市民養犬行為、治理不文明養犬,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記者查閲本地媒體近年來相關報道發現,不文明養犬擾民傷民事件時有發生:
2016年5月的一天,張灣區紅衞街辦石橋村一男子養的藏獒突然發瘋,接連咬傷兩個人,連主人也被咬傷。最終,藏獒被警民合力捕殺。
2016年8月17日,一女士在市人民廣場遛狗時鬆開了狗鏈,奔跑的狗將晨練的市民柯老太撞倒在地,致其高位截癱。
2018年7月的一天,市民陳女士的兒子在鐵二處小區內籃球場打球時被一隻狗咬傷小腿,治療費花去9000元,卻找不到狗的主人。
違規養大型獵犬惡犬,放任大型犬在小區、人行道撒歡,把公園、操場當成遛狗場所,把公共綠地、公園草地當成犬隻大小便的“公廁”、在小區遛狗不牽繩……諸如此類的不文明養犬行為不勝枚舉。
《條例》規定,單位、個人應當文明養犬。在縣(市、區)建成區內養犬或者從其他區域攜犬隻進入的,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要對犬隻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並按照公安機關管理規定申辦養犬登記證、領取犬牌;外出時為犬隻戴牌,束犬鏈(繩)牽引,主動避讓路人,即時清除犬糞,乘坐電梯為犬隻戴嘴套或者懷抱;不得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其具體品種、體高標準等,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不得在機關、學校、醫療機構、集體宿舍等不適宜養犬的區域養犬;不得攜犬隻進入機關、學校、醫療機構、政務便民服務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及候車(機)室、商場、超市、酒店等人羣密集的公共場所;不得攜犬隻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須徵得駕駛人同意,併為犬隻戴嘴套或者懷抱;不得遺棄犬隻、隨意丟棄或者自行掩埋犬隻屍體,犬隻屍體應當送至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代為無害化處理。
《條例》明確規定,養犬人未為犬隻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攜犬隻外出時未及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隨意丟棄或自行掩埋犬隻屍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清除,可以並處警告、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不辦理養犬登記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攜犬隻外出未束犬鏈(繩)牽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城區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攜烈性犬、大型犬進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機關、學校、醫療機構、集體宿舍等不適宜養犬的區域內養犬或攜犬隻進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記者 紀楓波)
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須徵得駕駛人同意,併為犬隻戴嘴套或者懷抱;在機關、學校、醫療機構、集體宿舍等不適宜養犬的區域內養犬或攜犬隻進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019年7月,浙江路某小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事件,一把電錘從31樓陽台落下,險些砸中樓下一對母子。隨後,民警對周邊住户進行走訪調查,最終確認,校先生的汽車受損,是5樓一户居民家的3歲小孩高空拋物所致,且該名兒童此前也曾往樓下扔過物品,所幸無人員受傷...
然而,噪音擾民問題作為一種現代“城市病”,卻沒有得到根治。執法人員手中也有了更多治理噪音污染的法律武器。條例規定,單位、個人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當文明施工,遵守物業管理人或者居(村)民委員會限制作業時間的具體規定,並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理順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工作機制,明確了文明行為的基本規範,彰顯了文明行為的倡導與鼓勵,加強了文明行為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了對不文明行為處罰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參照適用條款,目的是以法律“硬制度”,促...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十堰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權限對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前進道路上,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我們就一定能保證經濟行穩致遠、社會安定和諧,為“十四五”開好局,奮力奪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令人矚目的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在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中,我們深化了對在嚴峻挑戰下做好經濟工作的規律性認識: ——黨中央權威是危難時刻全黨全國各族人民迎難而上的根本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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